差旅费津贴(补助)个人所得税政策归纳
地区 |
政策 |
备注 |
中央国家机关 |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
该政策并非直接的个 |
国税发【1994】089号 |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确立了差旅费津贴不 |
宁地税所便函[2014] 1号(南京市) |
2014年1月1日起,机关与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即:城市间交通费应按规定等级发生,住宿费应按住宿费限额标准发生,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对临时公务出差期间有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企业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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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二函【2014】2号(青岛市) |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税。 |
强调出差补助需要凭 |
闽地税所便函【2013】1号 |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企业参照国家机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出差人员交通费、餐费补贴,不征收个税。驻村干部按规定取得的驻村补贴,应属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薪所得应税项目,不征收个税。 |
参照国家机关标准发放 |
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和2015年第2号 |
对于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
相对2012年文件,实行 |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宁波市) |
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
实际是执行财政部门标准 |
冀地税发【2009】46号 |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
仅适用于包干制 |
穗地税发【2009】148号(广州市)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
仅规定了伙食补助费用 |
大地税发【2003】222号(大连市) |
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
单位自定标准内不 |
厦地税函【2002】76号(厦门市) |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财文【2001】85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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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 |
市内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参考配图) |
具体征管部门对其适用 |